急性胰腺炎医疗纠纷谁之过

患方事件经过:

年5月15日,患者孙某某因身体间断乏力、医院治疗,孙某某经入院时诊断为:1、乙状结肠癌,2、结肠息肉,3、直肠早癌,4、慢性萎缩性胃炎,5、胆囊多发结石伴慢性胆囊炎,6、胆总管结石,7、高血压病,8、2型糖尿病,9、脂肪肝,10、前列腺增生。医院的各项检查,在年5月17日给孙某某进行ERCP+ENBD手术,术后,孙某某出现腹痛,手术当天晚上至年5月19日期间,孙某某的腹痛不断加重,在此过程中,医院医护人员进行治疗,但医院未能重视孙某某出现的非正常现象。后孙某某被转入普通病房,但其病情持续加重,经急查认定孙某某为急性胰腺炎。医院未能及时发现问题、采取得当的治疗措施,最终致使孙某某于年6月3日死亡,给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,患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故诉至法院。

医院观点:

医院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对患者孙某某实施诊疗行为,整个过程不存在过错;患者死亡的原因为术后并发症,其在术前、术中、术后已经尽到了风险预见、风险告知、风险回避及医疗救治义务,患者死亡与其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;并发症发生后,其尽到了医疗救治义务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。

法院观点:

本院认为,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。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患者在医疗接受诊疗服务,医院的诊疗行为和患者最后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,这点在司法鉴定结论有清晰的描述,且该司法鉴定程序合法,本院采纳其鉴定结论。

我们观点:

医院主要的过错为诊疗中存在管理不到位、风险评估不足、应当预见而抱有侥幸的行为过错,医院的诊疗行为和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,参与度为次要责任。医院承担30%的责任。这个结论也很可观,医院在治疗中管理不到位,那么就需要为其承担相应的后果。不过要医院一直在提知情告知的问题,我们之前就讲过很多次,现在的告知的规范要求很高了,不是说你直接简单讲讲就可以了,必须要让患者或家属很清楚然后才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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